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企业资格制度是根据《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条例》(87号令)[1]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82号文件)建立的
根据87号令第五条规定,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总承包的具体资质等级包括: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现行标准和标准草案都对以下10类工作规定了特级资格要求: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施工、铁路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采矿工程、冶炼厂、石油化工厂、公用工程
综合和新的资本和信贷要求:
标准草案综合了各类工作的资金和信贷要求。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与82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标准相同。前三年扣除后的平均工作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的要求被税收和信贷额度要求所取代。现有的资格标准规定,申请人应达到第82号文件规定的一级承包商的“其他要求”。这些“其他要求”包括申请人的经验和履历以及相关工作类别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等,并已相应地列入标准草案。
现行标准草案:
1、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净资产不低于3.6亿元。
3、前三年平均工作收入扣除后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企业在本行业内最近三年连续缴纳的营业税不低于5000万元。
5、申请人应符合相关工种一级的其他要求。
6、前三年连续获得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商务部技术标准草案》将重点放在了商务部技术总承包等级,标准草案对科技进步提出的新要求如下:
申请人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
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或多个国家工程指导。
科技经费不得低于申请人营业额的百分之一。
申请人必须参加过省(部)级行业标准编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科技进步奖。
申请人必须有已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
综合人员需求,82号文件规定,所需人员因工作类别而异。然而,标准草案提供了一套适用于所有10类工作的人员要求:
经理必须具有不少于10年的工程管理经验。
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一级注册施工经理、注册工程师资格;完成两项以上工程总承包一级代表性工程或者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代表性工程;或者合同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总承包工程。
财务经理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一级施工经理(一级项目经理)不得少于50人。
申请人必须具有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
该标准草案是商务部规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需的建筑和设计资质规定的一部分。尽管这一标准化值得欢迎,但鉴于高资本化(3亿元人民币)和人员(50名一级项目经理)的要求仍然存在,外国承包商对标准草案的兴趣相对较小。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商务部很可能会发布类似的建议条例,使其余的资格标准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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