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也应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 按照所需变更的内容依照上述所需提交的文件准备,并参见公司设立条件所述的有关词语的解释。
3. 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表的填写,仅需填写变更后的内容,无变更的不须填写。
4.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证明;“住所”栏应填写市。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113号